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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刑!财务经理领头做假账伪造4300枚印章、11357份发票
发布时间:2023-12-17 02:08:30  作者: 乐鱼体育官方首页

  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一则裁定书,因祥鸿集团当时的业绩一年是十几个亿,需要将业绩做成二十几个亿的规范,在香港上市才能募集更多资金,香港的保荐人建议祥鸿集团在原有账目基础上重新做一套账,增加公司经营业绩。

  公安机关在上述地点查获伪造的“江苏省盐城市定额发票”等普通发票11357份、“石狮市天皇星服饰有限公司”等公司印章4300枚(其中2122枚为真实企业名称)及“石狮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档案查询专用章”等国家机关印章6枚。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何清水,男,1960年10月7日出生于福建省石狮市,汉族,小学文化,经商,住石狮市。因涉嫌犯持有伪造的发票罪于2016年8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石狮市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福龙,男,1984年7月23日出生于福建省漳浦县,汉族,大学本科,务工,现住厦门市翔安区。因涉嫌犯持有伪造的发票罪于2016年8月29日被羁押,同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6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石狮市看守所。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审理石狮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何清水、吴福龙犯非法制造发票罪、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公司印章罪一案,于2017年4月28日作出(2018)闽0581刑初785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何清水、吴福龙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8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泉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等人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何清水、吴福龙以及辩护人蔡亚真、解晓非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何清水系福建祥鸿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祥鸿集团因准备包装到香港上市,于2010年成立上市项目领导小组,被告人何清水任总指挥,全面组织、指挥上市工作。后被告人吴福龙受雇于该公司担任上市项目组财务经理,由其为主负责组织林某2等十余名财务专员,在石狮市灵秀镇金汇二期二栋祥鸿纺织大厦二楼整理、制作上市财务相关账目。在做账过程中,根据虚增业绩及做账的需要,被告人吴福龙经被告人何清水安排,指示该公司工作人员伪造所需的普通发票、公司印章及国家机关印章。2012年5月21日,公安机关在上述地点查获伪造的“江苏省盐城市定额发票”等普通发票11357份、“石狮市天皇星服饰有限公司”等公司印章4300枚(其中2122枚为真实企业名称)及“石狮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档案查询专用章”等国家机关印章6枚。

  2016年8月26日,被告人何清水在石狮市灵秀镇金汇花苑二期2栋302室被公安人员抓获。同月29日,被告人吴福龙在厦门市翔安区新店镇祥福六里53号被公安人员抓获。

  1、户籍证明及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证明,证实被告人何清水、吴福龙的身份及无前科的情况。

  2、石狮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私营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祥鸿集团章程及证明,证实福建祥鸿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1997年4月1日,营业期限自1997年4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且该公司因未按规定公示2015年度报告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其法定代表人为被告人何清水,另一股东为王金展(已殁)。

  3、工作说明,证实本案侦破过程及被告人何清水、吴福龙的归案经过。2012年5月21日公安机关在石狮市灵秀镇金汇二期二栋祥鸿纺织大厦二楼查获假发票11357份、假公司印章、银行印鉴共4900余枚,并当场扣押笔记本电脑二台,后在其中一台笔记本电脑中提取到印章、发票、调色教程文件。2016年8月26日及29日,被告人何清水、吴福龙分别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4、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扣押物品照片等,证实公安人员于2012年5月21日在上述地点二楼扣押以下物品:①经祥鸿集团工作人员庄某、许某、张某1等人的协作清点,扣押“江苏省盐城市定额发票联”6280份(加盖江苏省盐城市国家税务局监制印章)、“福建省货物销售普通发票联”471份(加盖龙岩市国家税务局监制印章)、“福建省龙岩市货物快递业务专用发票联”248份(加盖龙岩市地方税务局监制印章)、“福建省龙岩市服务业定额发票联”152份(加盖龙岩市地方税务局监制印章)、“福建省龙岩市宾馆、旅店业(住宿)专用发票联”1428份(加盖龙岩市地方税务局监制印章)、“福建省长汀县地方税务局服务业定额发票联”118份(加盖长汀县地方税务局监制印章)、“江苏省邮电通信业定额发票联”2660份(加盖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监制印章)。

  ②经祥鸿集团工作人员庄某、张某1等人的协作清点,扣押各类橡胶皮仿印章及塑胶印章共4900枚,其中有“石狮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档案查询专用章)”、“长汀县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科)”、“长汀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档案资料查询章”、“盐城市大丰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专用章)”、“大丰市地方税务局(征税专用章11号)”、“江苏省盐城工商行政管理局(查档专用章)”等国家机关印章6枚,伪造的公司印章4300枚。

  ③扣押笔记本电脑二台,并从其中一台笔记本电脑中提取到印章、发票、调色制作教程文件。

  5、相关单位出具的证明,证实:①石狮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6年9月5日证明该局有“石狮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档案查询专用章”,该章用于该局市场主体注册登记档案查询对外证明,在市场主体注册登记档案查询方面效力视同该局公章,2016年6月份起因机构调整已不再使用,并附该印印模式样。

  ②长汀县国家税务局于2016年9月7日证明该局有“长汀县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科”科室印章,该印章用于内部非涉税业务使用,并附该印印模式样。

  ③福建省长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6年9月5日证明该局有“长汀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档案资料查询章”,该章用于该局市场主体注册登记档案查询对外证明,在市场主体注册登记档案查询方面效力视同该局公章,并附该印印模式样。

  ④盐城市大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6年9月8日证明该局原有“盐城市大丰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专用章”,用于市场主体注册登记,因机构调整,已于2015年机构合并时不再使用并封存,并附该印印模式样。

  ⑤盐城市大丰地方税务局于2016年9月8日证明该局曾使用“盐城市大丰地方税务局征税专用章”,编号为1-10号,已封存。

  ⑥盐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6年11月4日证明该局有“江苏省盐城工商行政管理局档案专用章”,该章用于该局市场主体注册登记档案查询对外证明,在市场主体登记档案查询方面效力视同该局公章,2016年7月18日起因机构调整不再使用,并附该印印模式样。

  6、石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内资公司基本情况表及企业登记信息表,证实存在“石狮市天皇星服饰有限公司”等16家公司。另经公安人员通过工商红盾网(××)对涉案印章所对应的四千多家公司情况做查询,存在2106个线、祥鸿集团工作签呈,证实祥鸿集团于2010年底成立上市项目领导小组,被告人何清水担任领导小组总指挥,全面组织上市工作,决定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组织构架、人事安排、资产重组等重大事项,签署有关法定文件。

  1、江苏省盐城市国家税务局于2013年8月5日出具的《盐城市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真伪鉴定书》,证实经鉴定,

  前述江苏省盐城市定额发票联6280份均为假票。2、龙岩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于2013年8月19日出具的《关于石狮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鉴定发票真伪协查案件协查回复函》,证实经龙岩市国家税务局征收管理科查验,前述福建省货物销售普通发票联471份与龙岩市国家税务局2010年印制发票票样和版面不符。

  3、石狮市地方税务局于2012年11月7日出具的《关于福建省龙岩市货物快递业务专用发票等发票鉴别的复函》,证实经鉴别,前述福建省龙岩市货物快递业务专用发票248份、福建省龙岩市服务业定额发票152份、福建省龙岩市宾馆、旅店业(住宿)专用发票1428份、福建省长汀县地方税务局服务业定额发票118份的发票监制章印制油墨对紫外灯光照射无荧反应及发票用纸不是指定防伪纸,均为假发票。

  4、石狮市地方税务局于2012年11月28日出具的《关于江苏省邮电通讯业定额发票鉴别的复函》,证马实经石狮市地方税务局发函至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协查,前述江苏省邮电通信业定额发票2660份无任何相关规定的防伪水印,均系假发票。

  上述从祥鸿集团查获的普通发票共计11357份经鉴定均系假发票。(三)证人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

  1、证人陈某1证言,证实其于2010年11月左右到祥鸿集团香港上市项目组做文员,负责纸质材料的扫描整理归档工作及发送邮件,收集分公司材料。项目组的工作是整理准备上市用的资料和做上市用的账目,其实就是将祥鸿集团下属各公司的账目拆开,虚增收入和支出,做成祥鸿集团上市的账目。当时任某在祥鸿集团香港上市项目组任总负责人,但具体现场负责是吴福龙。刚开始是任某让其做电子版的印章套打在扫描件上,后来慢慢地都是吴福龙指派其做印章和发票。2011年吴福龙开始安排其做一些发票的模板和印章的图片,其记得发票有税务的定额发票、住宿发票,普通货物发票之类的,印章有各种公司、银行、工商、税务的公章等。需要做的发票的原件和印章的印模主要是吴福龙拿给其的,有时是尤某拿的。其把吴福龙他们拿来的发票原件和印章的印模扫描进电脑里,如无印模就让其根据之前做的印章的样式做,

  再用AI画图软件照着扫描的图片,设计出发票的模板和印章图片,最后打印在硫酸纸上,因为硫酸纸在印刷和印章制作过程中,能起到类似照片底片的作用。其把印有发票模板的硫酸纸交给吴福龙或是交给在五楼做印刷的一个姓任的师傅印刷,五楼的一小房间内有一台印刷机,发票都是在那印刷的,印好的发票吴福龙或尤某会拿到其工作的地点602室让其裁剪,其裁剪好会叫他们到其办公室拿回去。其把印有印章图片的硫酸纸交给吴福龙或尤某,他们会自己把印有印章图片的硫酸纸剪下来,放在光敏印章垫上,拿到光敏印章机上曝光,直接刻出印章来。一开始其有少量做过印章,因为做的印章很多,一次只能做一个,而且为了省钱,还要把做印章的光敏印章垫剖成上下两片,非常麻烦。后来其就不直接做印章,只负责做好印章图片打印在硫酸纸上,剩下的让他们自己做。只有刚开始的几个印章是从其那里拿的。从2011年至2012年3月,其设计的各种印章和发票的模板都在电脑内,只要有人使用模板修改成需要的内容,很容易做出来。2011年春节之后才开始需要做发票的模板和印章的模板,被扣押的印章应该是2011年春季开始做,开始做时数量很少,到2011年夏季做的印章就特别地多,因为当时是夏天还要其通宵制作印章模板,印象很深刻。被扣押的发票是2011年秋季开始制作发票模板,是有了印刷机才做的。财务组只有吴福龙、尤某、李某可以找其提供资料或者领取做好的印章等,还有邓某2是替吴福龙跑腿来找其拿做好的印章,主要是吃饭的时间按吴福龙的吩咐将做好的印章拿到餐厅交给邓某2。其没有使用过二楼笔记本电脑,电脑中的印章、发票、调色制作教程,应该是其之前教他们二楼的会计怎么制作印章、发票,他们自己整理出来的。当时王某2还没有离开之前吴福龙就在负责财务组,王某2大概在2011年2月份刚过完年没多久就离职。2、证人尤某证言,证实其于2011年3月份经吴福龙面试后进入祥鸿集团在财务部吴福龙的管理下做会计,后来担任主办会计,还负责帮吴福龙跑腿,做一些传递文件代领物品等事情。祥鸿集团做香港上市账目的有二十一二人,分成六组分别负责一个公司的账目整理。做账是吴福龙在负责,他基本上每天都要在二楼指挥各小组如何做账。吴福龙召集各小组开会,告诉他们怎么样做祥鸿集团到香港上市需要的账目。吴福龙说要在公司真实账目的基础上虚构出售的收益和费用支出,他让各小组先把祥鸿集团下属的各公司的税务账做进电脑里,各小组把账目汇总给他,他将所有下属公司的账目汇总后再按公司上市财务制度的要求,做出财务报表,再把具体的财务数据报表分给各小组,让各小组根据报表上的数据来分解出售的收益、费用支出。各小组把需要虚构销售合同的客户公司印章、银行的印章、费用发票的种类和图样整理出来后,根据做账的大致需求,将数量、种类、样式上报给吴福龙,然后他送去给陈某1,陈某1做好后叫吴福龙去拿来分给各组,有时候吴福龙不在,会叫其去找陈某1领回来。有时候需要虚构销售合同的公司印章、银行的印章、费用发票的种类和数量比较少的时候,各组会自行报给陈某1,做好之后,也是各组找陈某1领回来。领回来的假发票和假印章都按照各组上报的需求量分到各组保管使用,放在石狮市金汇二期2栋201室里的柜子里。被查扣的假发票都是一些费用类的发票,有国税类江苏省盐城市的定额发票、福建省货物销售普通发票,福建省龙岩市货物快递业务专用发票、福建省龙岩市服务业定额发票、福建省龙岩市宾馆、旅馆业(住宿)专用发票、福建省长汀县地方税务局服务业定额发票、江苏省邮电通信业定额发票等。这些发票都是虚构集团公司出差时的费用及采购一些日常、文具办公用品,运输费用、快递费用。发票是陆陆续续领回来的,用了就做进账里面,没有用完的就被查扣。陈某1交给财务组做账的发票只有发票联一张,不像正规发票那样有三联张,大部分都是连号的。做账时根据账目需要,挑出一部分填写好,加盖相应公司的印章做进账目中,不需要的其他发票就处理掉。做账时没有直接复印正规发票,发票上面都有号码,复印的号码是相同的,无法用来做账,而且发票需要专用纸张,复印的话也需要发票专用纸张。被查扣的公章也是陆陆续续领来放着,其被招聘进去做账时就有了,之后因做账需要,有新增一些公章。伪造的公章直接用刻好的印章底片粘上印泥盖在合同和票据上。被公安机关查扣的六枚国家机关公章,其去的时候就有了,有关工商的章是用来盖企业工商档案复印件用的,有关税务的公章是用来盖税务报表的。

  3、证人洪某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于2012年3月经吴福龙(经其辨认)面试进入祥鸿集团上市项目组整理账目,并担任小组长。上市项目组现场由经理吴福龙负责管理,十几人分成六组分别负责一个公司的做账工作,一般是由吴福龙拿一个月至三个月不等的进项、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原始凭证给小组长,各小组根据自身的需求把凭证的基础信息录入电脑,制成成本表并核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申报表,再根据原始凭证的需要,做出合同、仓库出入库并整理成册。成册后,按照需要到办公地点加盖相关印章,按月份放在柜子里。把账目做大时是吴福龙提供原始凭证材料并按他的意思做,有时候吴福龙要增加这些材料的数额,就在电脑上虚造合同和出入库单据后加盖合同印章。现场查获的那些印章由吴福龙拿过来的,都是假印章,那些公司的印章不可能拿到外面来随意使用,而且印章是跟着时间的推移陆续增加一些,避免一些公司的名称重复出现。原始凭证中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都是由经理吴福龙拿过来的,公安现场发现的空白发票也是吴福龙拿过来的。

  4、证人张某1证言,证实的关于祥鸿集团上市项目组的工作程序及流程与洪某所述基本一致,还证实上市项目组的具体事务都是吴福龙在安排。各小组在整理账目过程中根据自身的需求汇总给吴福龙,他就会拿发票和印章过来放在办公室,谁需要就拿来用,没有专人保管。被查获的印章和发票是吴福龙拿来的,有一些是吴福龙不在,尤某去拿的。尤某刚开始是在做隆鑫账目的,后来被升为吴福龙的助理。陈某1是做印章的,她的六楼办公室,其是不能去的。

  5、证人林某1、李某、陈某2、邓某1、刘某、黄某、许某等人证言及辨认笔录,各自证实的关于祥鸿集团上市项目组的全部人员及分工、工作程序及流程、如何把账目做大和印章来源及真伪等与洪某所述基本一致,并辨认出被告人吴福龙。林某1还证实其于2011年4月经吴福龙面试进入祥鸿集团上市项目组整理账目,现场被查获的空白发票是吴福龙拿过来的,没有专人保管,都放在办公室,需要就拿来用。李某还证实其经吴福龙面试进入祥鸿集团上市项目组做会计,当时具体事务都是吴福龙在安排,会计们在整理账目时,把需要的印章名称整理出来报给吴福龙,印章做好后,陈某1就会通知去拿或会送到二楼门口。陈某2还证实其于2011年6月经吴福龙面试进入祥鸿集团上市项目组做会计,被查获的发票是吴福龙拿过来的,没有专人保管,都放在办公室,需要就拿来用。邓某1还证实其于2010年10月以后经吴福龙面试进入祥鸿集团上市项目组做会计,上市项目组是吴福龙在负责,发票和印章是在整理账目中发现要说明发票和印章汇总给吴福龙,印章是陈某1通知去拿或送来的,假发票是吴福龙拿过来的,发票和印章就放在办公的地方,做账时需要就拿来用,没有专人保管。黄某还证实尤某和许某把凭证的基础信息录入电脑时,一般是根据吴福龙要求放大的量(20%)去做账。许某还证实其和尤某把凭证的基础信息录入电脑时,一般是根据吴福龙要求放大的量(30%)去做账。

  6、证人林某2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于2011年2月经吴福龙(经其辨认)面试进入祥鸿集团上市项目组做会计,上市项目组是吴福龙在负责,具体事务都是吴福龙在安排。被查获的印章和假发票是吴福龙拿过来的,没有专人保管,都放在办公室,需要就拿来用。这些印章是假的,那些公司的印章不可能拿到外面公司来随意使用。

  7、证人王某1、蔡某证言及辨认笔录,均证实财务部负责人是吴福龙(均经其辨认),对于迪拜卡利奴有限公司2009年至2011年的账目,吴福龙要求做多少真的账目,就要做多少假的账目,这些要求都是吴福龙下给组长的,真账目与假账目的比例只有组长和吴福龙知道。真账目都是从迪拜公司寄过来,假账目就要小组来制作,需使用假公章进行制作假账单。王某1还证实办公室的那些假公章是尤某拿过来的。

  8、证人庄某、张某2证言,各自证实的关于祥鸿集团上市项目组的工作程序及流程与洪某所述基本一致。

  9、证人康某证言,证实其于2011年9月经吴福龙面试进入祥鸿集团上市项目组工作。

  10、证人邓某2证言,证实被公安机关扣押的发票是印出来后用来做账,有一部分已经做进账本里没有扣押,扣押的发票是没用或没有来得及做账的发票,被扣押的发票和印章都是为了祥鸿集团上市制作账目专门制作出来的,发票是陈某1画图后由“任军”印刷,印章是提供企业名称给陈某1制作的。吴福龙是2010年6月进入祥鸿集团上市项目组的,刚开始是普通财务专员,2011年王某2离职后,他接任项目组财务经理。吴福龙接任后,财务组有制作发票和印章,需要制作的发票和印章是先报给吴福龙汇总,也有直接发给陈某1让她做的。其有直接提供一小部分印章的名称和式样给陈某1直接做,这是批量汇总后还缺少的印章。

  11、证人任某证言,证实2010年祥鸿集团要去香港上市,何清水成立金隆集团,让其挂执行总裁的名头,并负责和香港上市中介团队的协调工作,具体指协调香港上市中介团队的工作进度和吴福龙上市账目的整理工作要一致,负责香港上市中介团队到各个工厂、公司当地考验查证的行程安排和食宿,主持各方的联系会议,还负责吴福龙领导的上市财务组的吃饭工作。吴福龙负责的是上市财务组的工作,名义上其系吴福龙的领导,但实际上不是,其只负责和香港上市中介团队的协调工作,吴福龙的工作直接向何清水负责。石狮市金汇二期二栋5楼有一台印刷机,这台印刷机是一个叫“任军”的四川男子在操作,用来印刷吴福龙负责的上市账目里的进出库单及一些记账凭证。

  12、证人王某2证言,证实因任某许诺让其做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并到厦门工作,其于2010年9月到祥鸿集团上市项目财务组。但进入后其只负责两家公司的账目整理,算一个财务小组的小组长,其他的还有吴福龙一组、陈培芬一组,后因还没有搬到厦门工作的迹象及需要照顾小孩,于2011年2月离职。

  1、被告人何清水在侦查阶段供述其系祥鸿集团法定代表人,占公司60%股份,另一股东王金展占公司40%股份。2010年,其控制的祥鸿集团筹备到香港上市,香港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指导祥鸿集团做上市筹备时,要求祥鸿集团要重新做一套账,其就组织公司的财务专员组成公司上市项目小组,由吴福龙负责该项目小组的具体工作,项目组的办公地点在石狮市金汇二期二栋的二楼、五楼、六楼,二楼是做账的,五楼是在项目组吃饭的,六楼是住项目组的人。

  因祥鸿集团当时的业绩一年是十几个亿,需要将业绩做成二十几个亿的规范,在香港上市才能募集更多资金,香港的保荐人建议祥鸿集团在原有账目基础上重新做一套账,增加公司经营业绩。做账需要合同、票据等凭证单据,保荐人建议祥鸿集团要补相应的凭证,因为做的账是以前年份的账目,缺乏相应的凭证,其和王金展商议后就决定没有的凭证安排吴福龙等人自行制作出来,公司账目中已有的就补充完整手续,没有的就刻章、制作发票将凭证补齐,直到2012年5月份被公安机关查获。吴福龙是上市项目小组的负责人,负责做账、沟通,有什么样的事情,吴福龙会向其与王金展汇报,保荐人派来的人也由吴福龙去沟通。吴福龙主要是根据香港会计师事务所的要求,来补充账目材料的,经常是要求开过来,一个星期就要补充好,这些要求其和王金展也都知道。吴福龙指挥十几个财会人员,使用私自刻的公司印章、复制的发票来做祥鸿集团下属各子公司的账目和会计凭证。因为祥鸿集团下属7家子公司涉及业务的公司很多,主要是对方公司已倒闭,或者合同不方便去找对方盖公章的,又有十年的业务,所以自行制造出来的公章也很多。被查获的公章只有一块块刻上企业名称的扁扁的橡胶片,能盖就行,不是常见的有手柄的公章。其组织成立公司上市项目小组之后,就由吴福龙负责做出相关的凭证,所需要的设备、工具、材料都由吴福龙负责购置、制作,需要相关的费用其和王金展批准后由祥鸿集团财务部报销。制作假发票、假印章的设备有印刷机、复印机、电脑,其他还有什么设备其不清楚,不管上市项目小组要说明,只要能做出账目来,要说明其都支持。大概是2011年下半年才开始制作发票、印章的,因为2010年底祥鸿集团下属各公司的账目从各地拉到石狮市金汇二期来整理,这些账目整理之后才开始做假发票和假印章来增加公司业绩。被查获的发票和印章都是祥鸿集团上市项目组自行制作的。发票应该都是自行印刷的,没有去买过,因需要补的账目很多,所需发票也很多,到市场上去买假发票要花很多钱。其没见过那6枚国家机关印章,可能是吴福龙根据上市法务方面的要求,补齐一些营业执照、认证等,要使用到这些公章就直接组织人员做出来。吴福龙组织的十几个人中记得有陈某1,还有一个姓任的。陈某1是王金展安排进项目小组的,由吴福龙安排具体工作,她在上市项目组里负责整理上市的档案,吴福龙他们要发票公章就会找陈某1弄。石狮市金汇二期二栋5楼一房间里有一台印刷机,在二楼现场被查扣的伪造发票是用这台印刷机印刷的,操作印刷机的工人要问吴福龙,具体事情都是吴福龙在管。祥鸿集团项目小组被查获后,项目小组就解散了,相关的电脑、设备都搬到祥鸿集团去,后来就不知道哪里去了。庭审中,被告人何清水还供认其知道祥鸿集团到香港上市需要虚构业绩,上市项目组做账主要是吴福龙负责,他一到公司就开始负责上市财务组。2、被告人吴福龙在侦查阶段供述其于2010年5月到祥鸿集团上班的,负责整理祥鸿泰和公司的账目,2011年5月份才开始全面负责上市账目,主要工作是负责整理公司到香港上市的账目和对接到香港外聘的审计师所需资料的提供。香港上市账目的团队有二十个人左右,分成6个小组,组长分别是洪某、张某1、李某、邓某1、蔡某、邓某2(后来是尤某接替),各小组具体工作是其在安排分配的,做账的员工还有林某1、林某2、张某2、许某、王某1、康某、庄某等人,分别负责祥鸿集团下属七个公司的账目。刚开始只是把祥鸿集团的账拆出来,做进上市账目,然后根据上市的要求补充一些收入和支出的凭证。到了后来,祥鸿集团从香港外聘的审计师提出了审计意见要求那些无票的需要提供订单和合同,费用类的需要提供发票,没有发票就不能入账,情况反馈给何清水,最后何清水决定按审计的意见做补充,那就需要做假发票和公章。伪造的假发票和假公章,其记得有定额发票,有住宿的、服务业的发票,有地税的也有国税的发票,都是江苏盐城、福建龙岩的发票,公章有很多供应商与客户的公司的公章,还有一些工商局的查询专用章,这个是用来盖复印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的,还有税务局的章是用来盖提供给审计用的纳税申报表的,其他的还有一些银行的业务章、公章是用来盖往来对账单给香港外聘审计的。伪造的公章只有一块块刻上企业名称的塑胶片,不是常见的公章模样。现场伪造发票和公章是各组根据做账的需要,整理汇总需要的公章名称以及发票和票样后,由其把需要的公章名称、印样及需要的发票、票样交给跟其对接的陈某1,做好之后,陈某1会通知其去拿或她会拿给其,如果其不在的话,会叫尤某去拿。只有其和尤某能够去拿伪造的发票和公章,拿来后分给各组组长,由各组保管,放在201室做账的地方,他们会拿去用。伪造的公章是找陈某1拿的,和她交接都是在金汇二期二栋的6楼。

  6枚国家机关印章是陈某1拿来二楼办公室的。伪造的发票是一个任姓师傅制造的,其听说陈某1画好发票拿给任师傅,他做好发票就交给二楼财务组,4楼或5楼一房间里有一台印刷机,是任姓师傅在操作。被查获的二台笔记本电脑是祥鸿集团配给上市项目组的,平时是其在用,其他同事出差也会带出去用,项目组里的人都有用过这二台笔记本。庭审时,被告人吴福龙供称其是王某2离职后才接任上市项目财务组经理。原判认为,被告人何清水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制造发票罪。被告人何清水还指使吴福龙组织公司人员伪造公司印章及国家机关印章,其行为均已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被告人何清水、吴福龙犯有数罪,依法应当实行数罪并罚。鉴于本案伪造的发票、印章均未流入社会,造成的实际社会危害性较小,可酌情对被告人何清水、吴福龙从轻处罚。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和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何清水犯非法制造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二、被告人吴福龙犯非法制造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三、扣押在案的伪造的普通发票和各类印章,均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石狮市公安局依法处置。上诉人何清水诉称,其行为不构成非法制造发票罪,原判认定其伪造公司印章、国家机关印章的证据不足,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更轻刑罚并对其适用缓刑。二审庭审中对一审判决不持异议。其辩护人提出本案造成的实际社危害性较小,何清水系初犯、偶犯,年事已高,身体多病,请求能尽快判决。

  上诉人吴福龙诉称,其虽有参与非法制造发票,但情节轻微,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其没有参与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的行为,不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请求依法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改判其不构成非法制造发票罪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其辩护人提出原判认定何清水指使吴福龙组织人员非法制造发票、伪造公司印章、国家机关印章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者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改判上诉人吴福龙不构成非法制造发票罪及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

  出庭检察员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何清水、吴福龙犯非法制造发票罪、伪造公司印章罪、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的事实清楚,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系侦查机关依法收集并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属实,证据的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

  上诉人吴福龙及其辩护人提出有关本案非法制造发票、伪造公司印章、国家机关印章的事实和证据方面问题的诉、辩意见,经查,上诉人何清水、吴福龙归案后的供述能与证人陈某1、尤某、林某2、林某1、陈某2、张某1、李某、邓某1、任某的证言相互印证,并有扣押清单、鉴定意见、相关的单位证明及企业登记信息表、祥鸿集团工作签呈等证据佐证,足以认定为了祥鸿集团公司包装上市,上诉人何清水作为实际控股人于2010年底组织成立上市项目领导小组并担任总指挥,上诉人吴福龙受雇于该公司担任上市项目组财务经理,由其为主负责组织林某2等十余名财务专员在涉案大厦2楼整理、制作上市相关账目用于虚增业绩。做账过程中,吴福龙经何清水安排,指示该公司工作人员伪造所需的发票和印章。案发时当场被查扣伪造的普通发票11357份、公司印章2122枚及国家机关印章6枚的事实。故上诉人吴福龙及其辩护人对此提出的诉、辩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

  上诉人吴福龙及其辩护人提出被查扣的6枚国家机关印章,吴福龙接手之前就已存在,其没有参与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的行为,不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的诉、辩意见,经查,上诉人何清水归案后供称祥鸿集团下属各公司的真实账目整理好之后才需要做假发票和假印章以增加公司业绩,大概2011年下半年才开始制作发票、印章;证人陈某1证实2011年春节之后公司才开始需要做发票和印章的模板;证人王某2证实其于2011年2月离职的;证人邓某2、陈某1也证实王某22011年离职后吴福龙才接任项目组财务经理;证人邓某1、黄某、林某2、尤某、林某1也证实他们分别系经吴福龙面试进入上市项目财务组做账并受吴的管理(其中邓某1于2010年10月、黄某于2011年1月、林某2于2011年2月、尤某于2011年3月、林某1于2011年4月分别入职);上诉人吴福龙归案后对其系王某2离任后才接手管理现场,担任项目组财务经理一职的事实供认在案;而且证人陈某1还证实王某2离开公司之前没有找他做过印章。上述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吴福龙于2011年初已经在负责上市项目财务组管理工作,涉案6枚伪造的国家机关印章是吴福龙接任项目组财务经理之后才伪造的。故上诉人吴福龙及其辩护人对此提出的诉、辩意见与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不符,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上诉人何清水系福建祥鸿集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公司重组上市虚增业绩之需,指使上诉人吴福龙组织人员非法制造发票,伪造公司印章及国家机关印章,其中何清水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吴福龙系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制造发票罪、伪造公司印章罪、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上诉人何清水、吴福龙犯数罪,依法均应当实行数罪并罚。上诉人吴福龙及其辩护人提出吴福龙的行为不构成非法制造发票罪的诉、辩意见。经查,上诉人吴福龙为了祥鸿集团准备包装上市,安排公司项目组财务专员非法制造发票11357份,虽然所伪造的发票系用于虚增业绩,不是为了偷逃抵扣税款,但吴福龙违反国家相关发票管理法规,实施非法制造发票的行为,扰乱国家的发票管理秩序和社会经济秩序,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其行为均符合非法制造发票罪的构成要件,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上诉人吴福龙及其辩护人对此提出的诉、辩意见与查明的事实和法律的规定不符,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出庭检察员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意见可以成立,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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